僱傭關係:假期

休息日

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,有權在每七天內享有一天休息日。休息日的定義為一名僱員有權在不少於24小時內不用工作。休息日跟法定假期不同。受僱於連續性合約之僱員,有權享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期。

休息日須由僱主指定。休息日可以定期或非定期的形式發放。僱主只需向其僱員通知有關休息日的安排。如法定假期的日期剛好是一個休息日,有關的休假應在休息日之翌日。

如僱主指令您在星期日或慣常休息日工作,您可以拒絕,因為僱主不能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除非在機器或廠房失靈或在任何不能預見之緊急情況下,則屬例外。可是,僱員可以自願地選擇在休息日工作,而僱主應該在原定休息日的30日內,以其他假期代替。

僱主如未能向其僱員給予休息日或強迫其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會被檢控。一經定罪,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