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房屋事宜

申請租住公共房屋

香港房屋委員會(房委會)設有公屋輪候冊,讓合資格申請人租住公共房屋(公屋)。

根據《公屋輪候冊申請須知》(2012年3月修訂)第2.1節,公屋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的基本申請資格:

  1.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。

  2.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,他們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(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)。未獲香港入境權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表內。

  3.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(已離婚、正進行法律程序辦理離婚、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)。

  4. 配屋時,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7年及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。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7年居港年期規定:
    (a) 不論在何處出生,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7年;或
    (b) 在香港出生並已確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。

  5. 由填寫「公屋輪候冊申請表」當日起計,直至透過申請獲配公屋,並簽訂新租約該日為止,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並無:
    (a)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(例如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的產業受託人、遺囑執行人、管業人或受益人均不合資格提出申請);或
    (b) 簽訂任何協議(包括臨時協議)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;或
    (c) 持有一間公司50%以上的股權,而該公司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的住宅。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、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、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、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(包括丁屋批地)。

  6.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,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有關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。該等限額會按年修訂;現時適用於不同類別申請人的限額,已列載於申請須知夾附的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參考表。

  7.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如居者有其屋計劃/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、重建置業計劃、可租可買計劃、租者置其屋計劃、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家庭成員,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,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便可遞交公屋申請。

  8.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人士,在簽訂買賣協議後,如沒有接受有關資助並取消購買有關樓宇,只要符合公屋申請資格,便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遞交公屋申請。

  9. 房委會有權隨時修改任何規定及申請須知的內容,而有關修改將會上載房委會/房屋署網頁或透過傳媒報道說明,但不會個別通知申請人。申請人可留意傳媒的報道或瀏覽房委會/房屋署網頁了解,申請人亦須遵守所有房委會不時訂定的輪候冊政策及程序。

  10. 如屬一人申請,以上各項只適用於申請人。

房委會會定期更新公屋輪候冊的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