預設醫療指示
作出預設指示
由於作出預設指示事關重大,準備作出預設指示的您,應先尋求法律意見,並先與家人討論,作出預設指示時亦宜有家人在場。一旦您決定作出預設指示:
1. 主診醫生首先須確保您在作出指示時精神健全,這主要由主診醫生聯同其他護理人員決定。簡單而言,精神健全的定義為:
(a) 有能力明白醫護人員所提供的醫療資訊;
(b) 有能力以自己的個人價值觀和目標為着眼點,理解並考慮這些醫療資訊;以及
(c) 有能力與別人進行有意義的溝通。
2. 您在作出預設指示時,應獲得充分及正確的資料,在知情與沒有受不當壓力下,作出決定。您應獲清楚告知預設指示的效用,以及如何更改或撤銷有關指示。
3. 預設指示應盡可能以書面形式作出。雖然您有自由以自己的方式作出醫療指示,但為了避免因不明確而引致的爭議,政府建議您採用政府建議的表格範本(按這裡下載)。
4. 預設指示應在兩名見證人在場下作出,其中一名見證人應是醫生,而兩名見證人均不應在您的遺產中有任何權益。
5. 如您無法以書面作出預設指示,您可以在一名醫生、律師或其他於您的遺產中沒有任何權益的獨立人士面前, 以口頭作出預設指示。有關指示應予以正式記錄。
6. 政府建議您在作出預設指示時,可以於預設指示中指明,假如您處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︰
(a) 病情到了末期;
(b) 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; 或
(c) 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,
除了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外,您不同意接受任何維持生命或其他您所指定的治療。預設指示只會在您不幸處於上述其中一類情況時,才會生效。
除非有相反證據,否則以上述方式作出的預設指示會視作符合手續規定,並當作有效的指示。為確保您的意願順利執行,除了醫護人員外,您亦應該將預設醫療指示的副本,交給您的家人、律師、以及受權人/受託人(如有的話) 。